发布时间:2018-11-15
单县环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称“环海塑料”)因借款多次恶意欠息等行为,被单县农村商业银行(下称“单县农商行”)告上法庭,单县人民法院刚刚发布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对单县农商行的诉求予以支持:判决环海塑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单县农商行借款本金920万元和利息443984.25元及相应利息(920万元为基数,自今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7.8‰计算);单县农商行对环海塑料涉案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书显示,单县农商行法定代表人为时培行,环海塑料法定代表人为董良宽。该案于今年5月17日立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单县农商行陈述的理由,去年8月,被告环海塑料因购塑料聚乙烯在原告处借款920万元,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为7.8‰。被告用房地产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为该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被告菏泽国翱车业、董良宽、牛建英、吕桂霞、徐中、冯尚升为其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借款,现因被告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出现了重大诉讼并出现多次恶意欠息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该笔贷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显示,当时单县农商行与环海塑料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环海塑料向单县农商行借款9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7月25日,借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年利率为9.36%)。合同同时约定,借款资金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或未按照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变更借款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或采取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宣布已经发放的全部借款立即到期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等措施。
截至今年4月21日,原告提交的被告环海塑料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一览表显示:本案借款本金共计920万元,共产生利息624312元,已偿还利息180327.75元,尚欠利息443984.25元。
单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环海塑料借用单县农商行款项,以自有厂房为其涉案款项提供最高额抵押,有原告提交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均为有效合同。
被告环海塑料多次逾期偿还利息、涉及多起重大诉讼,且已经停止营业,充分证明其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由此,法院判决被告环海塑料支付借款本息960余万元及自今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此外,对于原告实现优先受偿权后仍不足以清偿部分,由被告菏泽国翱车业等对上述借款本息在债权最高余额138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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