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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企实行差别化电价

发布时间:2018-09-12

近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环保厅发布公告称,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焦化、水泥、玻璃企业生产用电,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据悉,2018年10月底前,唐山市所有钢铁企业(含独立球团、高炉铸造企业,下同)须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并完成湿烟气脱白治理。今年4月,邯郸市启动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要求9月底前全市所有钢铁、焦化企业完成改造和治理任务。具体通知如下——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重点行业和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十条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2018〕-53)有关要求,现就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等企业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加价标准

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焦化、水泥、玻璃企业生产用电,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二、职责分工

上述措施由各市、县发改(物价)、环保部门、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发改(物价)部门负责公布执行差别化电价的企业名单、执行时间及加价标准。环保部门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深度减排攻坚方案〉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56号)和本地治理要求,负责确定辖区逾期未完成改造的企业名单,并函告当地发改(物价)部门。各市、县供电公司依据当地发改(物价)部门发文,对企业生产用电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

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当地环保部门验收后,环保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名单、验收通过时间函告发改(物价)部门,市、县供电公司依据发改(物价)部门发文,自验收通过之日起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

三、有关要求

各市、县发改(物价)、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6日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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