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5-10
近日,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发布《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起,我省对钢铁行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和基于工序能耗的阶梯电价政策。原对钢铁企业执行的惩罚性电价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根据通知,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其中,淘汰类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4元提高至0.6元,限制类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未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化解任务的钢铁企业,其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即每千瓦时加价0.6元。
结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3/T 2137-2014),对除执行差别电价以外的钢铁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对钢铁企业生产用电按工序能耗分别设定三档电价。其中,第一档不加价,第二档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每千瓦时加价0.1元。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于每年7月1日和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发改委备案。因实施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按照有关规定,归各市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支持钢铁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含余热余压利用)、淘汰落后和转型升级。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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