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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厂偷排2600吨废水一审被判赔偿百万元修复费

发布时间:2016-04-13

为省下每吨废水50元的净化费,江苏省徐州市鸿顺造有限公司竟私设暗管,分两次直接将2600吨废水排入苏北堤河中,造成环境污染。为此,该公司受到徐州市铜山区环保局两次行政处罚,共计罚款15万元。

尽管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但是被废水污染的河流却没有得到修复。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这一线索后,认为涉事企业还应当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在向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家环保社会组织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无果后,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涉事公司提起了民事索赔诉讼。

今天,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被告鸿顺造纸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赔偿金将支付至由徐州市检察院专门设立的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

造纸厂偷排2600吨废水

2013年4月27日,徐州市铜山区环境保护局经现场监察发现,被告鸿顺造纸公司使用暗排口,直接将废水排入砖厂废坑及周围沟渠且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等问题,向被告发出环境监察建议书。

2014年4月5日至6日,被告因私设暗排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600吨排入苏北堤河,被环保机关处以罚款5万元。2015年2月24日至25日,被告再次将未经处理的2000吨生产废水排入苏北堤河,被环保机关处以罚款10万元,其经理王井奎被行政拘留10日。

2013年、2014年、2015年被告连续三年违法偷排,未严格按照环保验收工作报告中所明确的在污水排口安装污水流量计、COD在线监测仪从而实现对废水排放总量和COD的连续监测,存在持续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严重违法情况。环保专家评估认为,被告于2014年4月、2015年2月两次违法排放2600吨废水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为269100元。

徐州市检察院发现被告违法行为后,曾向徐州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三家社会组织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建议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三家社会组织复函称,目前尚不具备开展公益诉讼的能力,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于是,徐州市检察院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该案问题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获得同意,并直接向徐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鸿顺造纸公司将其污染损害的苏北堤河环境恢复原状,并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如被告无法恢复原状则请求判令被告以环境污染损害咨询意见所确定的人民币269100元为基准的三倍至五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鸿顺造纸公司承担公益诉讼人为该案支付的专家辅助人咨询费用3000元。

被告认为赔偿金额过高

被告鸿顺造纸公司在法庭上陈述称,其公司周围有�城发电厂、建材厂、煤炭加工场、炼钢厂、原�城煤矿等多家环境污染企业。其公司是1990年成立的一家民政福利企业,解决了柳新镇周边40余名残疾人员的就业及周边大量村民的就业问题,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且该公司的企业生产原料均为回收废旧纸箱,属于废旧物资再利用去产能型企业。

2015年9月24日,鸿顺造纸公司将原注册资金780万元增加至6000万元,公司股东由原两名股东增加到5名股东。这些注册资金及股东的变化是在2015年2月25日排污及处罚事件之后作出的,新增加的注册资金绝大部分用于污水治理改造中,新增加的股东在思想理念上加大了环保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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