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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废塑料处理能力提出明确要求

发布时间:2016-04-06

数据显示,我国国内废塑料加工企业达3000多家,而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数量达1600家,废塑料进口数量居世界第二。但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无序发展的问题也逐步出现。大量小手工作坊,污染了环境,不利于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为此,《条件》在生产规模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新建PE再生瓶片类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万吨,已建企业年处理能力不低于2万吨;新建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年处理能力不低于3万吨,已建企业年不低于2万吨;新建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年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不低于3000吨。
  
      工信部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要求,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工信部在《办法》中要求,不能满足《条件》要求的企业,以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将被取消经营资格。一旦企业被撤销资格,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我国废旧塑料领域潜力巨大,未来我国废弃塑料应用的市场价值将超过1000亿元,在政策的引导下,废塑料应用行业将有望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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