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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复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发布时间:2016-02-17

日前,国务院批复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批复表示,原则同意林业局审核确定的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十三五”期间,全国年森林采伐年限额为25403.6万立方米。其中,非商业性天然林采伐年限额为4950.1万立方米。

批复明确,“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限额要分解落实到限额编制单位,省、市级均不得截留,不同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单位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应上报国务院批准。天然林的商业性采伐限额另行确定。

批复还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创新森林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开展森林培育和采伐。

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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