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5
近日,石家庄市发改委转发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实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以全面提高钢铁行业环保治理水平和产业竞争力。
通知明确,2024年10月1日起,对全省未按国家及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钢铁企业以及改造后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其全部网购电量(市场化交易电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
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6元。按期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通知指出,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评估监测,并将评估监测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新建钢铁项目正式达产12个月后,力争完成评估监测,未完成评估监测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差别化电价。
各市生态环境局确定辖区内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名单以及企业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具体项目,函告当地发展改革委。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通知规定,公布执行差别化电价企业名单、未达标具体项目、加价标准、起始执行时间,函告当地电力公司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函告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通知规定,函告电力公司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因实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全额上缴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及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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