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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限塑”法规 全面开展专项整治

发布时间:2016-07-18

据北京市工商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以下简称“限塑令”)。经调查发现,今年全区商品交易市场、商场、超市、商店、小吃店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违法行为有抬头的现象,工商密云分局从自查自改、宣传教育、执法检查入手,开展了“限塑”专项整治活动。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密云分局要求各工商所坚持宣传教育与查处规范相结合,突出重点抓住源头,引导市场开办单位、经营者、消费者树立节能减排、环保消费、绿色消费的理念,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市场“限塑”整治工作。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倡导文明、环保、科学消费。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及限产、限售、限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的重要意义,倡导消费者不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人人参与环保。同时在全区商品交易市场、商场、超市、商店、小吃店等商品零售场所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和宣传活动,积极向市场业主、经营户和消费者开展“限塑”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限塑”工作的认识。

三是公开张贴法规公告,建立经营者自律制度。督促辖区内全区商品交易市场、商场、超市、商店、小吃店等商品零售场所张贴《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袋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管理办法》。号召经营业者向社会公开承诺:不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不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等。

四是强化日常管理、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将“限塑”工作纳入日常化、规范化管理工作之中,将全区商品交易市场、商场、超市、商店、小吃店等商品零售场所提供、使用塑料购物袋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对销售和提供、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的违法经营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重点查处以下行为: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无照经营塑料购物袋;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向非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的以及没有索取相关证照、没有建立塑料购物袋销售台账的;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标明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等。

截至目前,此次“限塑”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60余人次,检查商品经营场所241户次,督促商户在经营中销售合格塑料购物袋,并要求塑料袋批发商建立销售台账,以防不合格塑料袋流入市场,对于台账不健全的5户责令整改,立案处罚违反“限塑”法规行为16户,并对不同规格的9种塑料袋进行抽样送检。此次行动有效地遏制了违法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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