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26
德国于1996年充分总结了在容器包装废物再生利用方面实施生产者责任制后效果显著的经验,通过颁布循环经济废物处理法,将生产者责任制推广到汽车、家电和建材等各大行业。
在汽车方面规定从现行的收费回收改为逐步无偿回收报废汽车后,由汽车制造商负责再生利用和废物处置,所需费用可加入汽车售价,并规定再生利用率到2002年为85,到2015年为95。
汽车制造商为提高报废汽车的再生利用效率以提高自身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在这方面充分发挥了积极性,除扩大对二手车和二手部件的经营外,并从设计和生产的源头上改进,为易拆解和高利用创造了条件,再生利用率迅速提高。欧盟于2000年5月颁布指令要求各加盟国在18个月内修改原有法规以推广德国的经验,从而推动了各国对报废汽车再生技求的开发。每年报废汽车约500万辆的日本亦不甘落后,在2000年颁布了建设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的导向下,于2002年将原实施的报废汽车再生规范上升为报废汽车再生法后公布,规定从2004年4月起实施。该法要求推广德国的生产者责任制等先进经验,以迅速提高再生利用率,目标为到2005年后为85,2015年始为95,从而引发了欧日汽车制造商在报废汽车再生利用技求开发的竞争,尤其是促进了有关汽车废塑料再生利用技求的开发和应用。
按目前的水平,报废汽车的再生利用率为75%-80%,其中轮胎和二手部件为20%-30%,废金属为50%-55%,填埋的未利用粉碎屑占20%-25%,因而要达到85%的近期目标必须从减少粉碎屑下手,主要是回收利用其中的废塑料。
目前塑料的用量约占汽车重量的5%-7%,为了节油开展的车体轻型化设计使塑料用量有上升的趋向,而按上述流程处理的报废汽车,废塑料基本进入粉碎屑中被填埋处理,并占其中的较大比重,故欲通过减少粉碎屑以提高报废汽车的再生利用率,必须首先从解决废塑料的再生利用入手。欧盟和日本的汽车制造商已着手加强废塑料再生利用技术的开发,有的已初步实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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