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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钢铁如何管理?

发布时间:2020-12-16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三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钢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改装产生的废钢铁,在符合国内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条件下,准予在境内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不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无须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等事项。

《通知》指出,上述货物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口报关纳税手续,免于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可不受限定口岸管理限制;上述货物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由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验检疫,相关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免于实施注册登记。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使用“A000000000”(9个0)、“B00000000”(8个0)和“XXXX000004CN”分别作为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号、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号和装运前检验证书号进行申报。

《通知》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修船企业进一步强化管理,促进行业绿色发展。

目前,我国因修理外籍船舶产生的钢铁废料每年约20万吨,长期以来这些钢铁废料均严格按照海关和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要求,全部向海关申报,并在专门堆场堆放,接受海关实时监管,由有资质的钢铁废料回收企业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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